未成年学生受其年龄、知识及社会阅历等影响,自我防护能力差,即便在中小学校园内,他们也难免受到伤害。如何避免校园伤害,当是各级教育部门以及学校共同探讨的话题。
责任一:教学设施不得有瑕疵
案例:2005年11月8日,小学三年级学生李某午饭后来到学校教学楼三楼走廊的栏杆上玩耍,不慎失手坠落至一楼,因头部严重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坠落的教学楼系1970年修建,走廊栏杆高度0.93米。李某的父母李强、张英夫妇认为该栏杆没有达到建设部1986年颁布的《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1.1米之高,遂诉至县法院请求判令其子所在小学赔偿全部损失。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如下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李强、张英因李某之死的死亡补偿费、丧葬费、抢救费等合计78493元。
说法:学校对教学设施的安全性负有严格的保证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另外,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因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