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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搭“顺风车”遇车祸,责任谁担         ★★★ 【字体:
搭“顺风车”遇车祸,责任谁担


作者:谢云挺 胡哲南 文章来源:《半月谈》2007年第22期 点击数:

  免费搭乘朋友的车子外出办事,没想到途中突发车祸身亡。最近,浙江省永康市法院审结了该省首例“好意搭乘”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车主承担部分赔偿。
案件回放:
  包某与卢某是好朋友。因做生意,包某经常往杭州、上海等地跑业务。而卢某经营一家物流公司,几乎每天都会往长三角一带发货。因此,包某经常免费搭乘卢某的“顺风车”,双方皆属自愿。
  2006年10月26日.包某有事前往上海。刚好当晚卢某往上海发货,于是包某便搭乘了该车。次日凌晨3时许,该车行驶至嘉兴境内时,与刘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沉睡中的包某遭受重伤并陷入深度昏迷,卢某的驾驶员王某也受了伤。事后,包某经抢救无效于3日后死亡,包某的家人闻讯后悲痛不已,要求事故责任人赔偿。
  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是卢某的驾驶员王某疲劳驾驶所致,王某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考虑到王某是卢某的司机,卢某理应对王某的侵权行为负责。于是,包某家人找到卢某,要求其承担包某死亡的全部责任。卢某显然不能接受,对此双方争执不下。2006年12月22日,包某家人将卢某、王某一并告到永康市法院,要求其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在内共计185986元。
  永康市法院受理后对这一案件进行了调查。承办法官认为,包某经卢某同意免费搭乘卢某的车子前往上海,这一行为构成了法律上的“好意搭乘”,即“搭顺风车”。“好意搭乘”引发事故的责任划分和相关赔偿问题,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有一点很明确,即“好意搭乘”与一般的买票坐车行为不同:在买票坐车的情形下,乘车人付钱买票后,承运方就有了安全运送义务。如果乘车途中发生事故,承运方就有赔偿责任。
   而本案中,承运方在法律上虽然也负有安全运输的法定义务,但由于搭乘人没有支付费用,在这种情况下由承运方负完全赔偿责任显然不公平。作为本案“搭顺风车”的包某,应自担部分风险,承担一定的事故责任;与此相应,承运方的赔偿责。任应适当减轻。最后此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卢某赔偿包某家属15.6万元,包某家属撤回起诉。

专家看法:
  浙江丽州事务所的施金鑫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近年来,随着私家车的普及,搭“顺风车”现象及相关的服务网络开始大量出现。搭车人一般是顺路上下班的成人或是上下学的学生等,有的搭车人会向车主交纳一定数额的费用,有的干脆是免费的。事实上,这种现象暗含着风险。
  对于没有付费的搭车人,在受到损害时,车主不能因为搭车人是免费乘车而对其损害不予赔偿。但搭车人的损失又不能由车主全部赔偿,因为其搭车毕竟未支付乘车费。所以,对搭车人的损失,应是适当赔偿,一般可以在50%左右。如果事故是由于搭车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可以考虑免除车主的赔偿责任。
  浙江法官学院副院长吴道富认为,我国对好意同乘侵权的责任,在法律上尚属空白,应加快这方面的立法步伐。如果搭邻居便车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意外,搭车人只能得到补偿,而不是赔偿。而在具体的受害者权益保障上,如果是赔偿,那么其标准就相对明确,也少了双方扯皮的可能。但如果只是补偿,就完全是一种道义上的概念,具体补偿多少、按什么标准补偿,就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借鉴,只能依靠当事双方的协商或法官的裁量。
  专家提醒,在目前好意同乘侵权的责任还没有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让外人同乘你的爱车时,要三思而后“行”。同时,搭车者也要仔细看清驾驶人员(车主)有无酒后驾驶,是否能够熟练驾车,千万不要因为搭错车,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编辑:孙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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