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劳动合同法。这部法律宗旨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了帮助广大读者理解这部法律,我们择其要点,以案例方式加以解读。
面对试用期,劳动者如何维权
案例:2006年9月,李小亮到某电子公司上班,试用期3个月,月薪3500元。当李小亮试用期满后,公司认为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同时又延长李小亮的试用期2个月。延长期满后,公司仍认为李不符合录用条件。2007年2月,公司解除了与李小亮的劳动关系,并结算了工资。随后,李小亮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1750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875元等。
仲裁裁决认为,该公司留用李小亮的时期不是试用期,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经济补偿。该公司认为,李小亮是在延长的试用期内被辞退的,公司无须承担经济补偿等责任。该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通知李小亮延长试用期,因此李小亮的试用期应视为3个月。李小亮在试用期满后继续留任该公司工作,应视为其已不在试用期内。法院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说法: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超过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则公司不能以单方面延长试用期后劳动者仍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虽然不是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但很多单位在用人时都会约定试用期。有些企业缺乏用人诚意,经常招人、换人,滥用试用期条款,试用期约定得过长,次数过多,报酬过低或者无薪试用,试用期内随意“炒鱿鱼”,这些都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诸多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明确了试用期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确定了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限制了试用期的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规定了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增加了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救济措施。用人单位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