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随着中央一系列惠农政策出台,农民种地的积极性在提高,不少在外打工的农民想要回自己的承包地。由此引发大量土地承包纠纷,上述案件就是十分典型的一例。2005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为解决此类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解释》规定:“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由此可见,不论发包方是否将该承包地与他人另行建立承包合同关系,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要求返还承包地的,法院都应支持这种请求。

